一、獎助對象:就讀於國內各大學研究所在學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二、獎學金額:博士班:每名新台幣十八萬元。
碩士班:每名新台幣十三萬五千元。
三、獎助條件:國內各大學研究所在學青年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獎助。
1. 確實需要本筆獎學金支付學費,以協助完成學術研究者。
2. 在學成績優良,年齡35歲以下。
3. 非扶輪社員(※含名譽社友/及扶青社員本人)子女及其三等親以內。
4. 非在職進修者為原則。
(凡持有公家機關或企業等單位之薪資所得者不予獎助。跟隨教授從事研究計畫,或擔任助教等之所得者,不在此限)
(※就讀在職進修班或EMBA在職專班者不得申請)
5. 承諾本筆獎學金不得挪為他用。
6. 經由各地區扶輪社申請與取得推薦。 (參見【全台各地區扶輪社電話】)
7. 每一扶輪社以推薦一名學生為原則。 (參見【各扶輪社及社友請參閱捐款辦法說明、推薦獎學生之原則】)
- 但在8月1日起至11月30日前捐款(含認捐承諾)每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得增加優先推薦博士班學生乙名,每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得增加優先推薦碩士班學生乙名,捐款愈多,優先推薦名額愈多。冠名捐款比照上述規定,(唯不受戶籍和就學所在地區之限制)。
8. 外籍生使用【冠名獎學金】或各地區當年度的【統一捐款】獎勵或【社累積捐款】獎勵。
9. 就讀國外大學的本國籍學生,使用【冠名獎學金】獎勵。
四、學生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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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填妥申請書一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各地區扶輪社提出申請。如發現重覆申請者,即刻取消其資格。
- 國內扶輪地區分布大致如下──
- 3461、3462地區:台中、彰化、南投
- 3470地區:台南、嘉義、雲林、澎湖
- 3490地區:台北、新北、基隆、宜蘭、花蓮
- 3501、3502地區:桃園、新竹、苗栗
- 3510地區:高雄、屏東、台東
- 3521、3522、3523地區:台北
- 3481、3482地區:台北、金門
五、扶輪社推薦日期及報名地點:
- 各扶輪社請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於10月31日前完成初審,並具函,以掛號信函郵寄各地區總監辦事處複審。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學生申請必備文件:(得獎與否,恕不退件)
(1)申請書 | 1份 | ※線上填寫後印出 | |||
(2)申請人資歷表及家庭狀況調查表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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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學期在學證明文件及前一學年度(全年)成績單 | 各1份 | ※新入學碩一生採大學四年成績單 | |||
(4)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1份 | ※全戶係指父母、兄弟姊妹、本人 ※戶政事務所申請 | |||
(5)自傳及「對扶輪之認識」文各一篇 | 各1份 | ※A4直式橫書,設標題,請自行立檔書寫 | |||
(6)指導教授簽署之研究計劃及含系所長簽署之推薦書 | 各1份 | ※研究計畫請自行立檔書寫,並取得指導教授簽署 | |||
(7)扶輪社推薦書 | 1份 | ※或檢附扶輪社推薦公文 | |||
(8)本筆獎學金運用計劃書 | 1份 | ||||
(9)本筆獎學金不得挪為他用承諾書 | 1份 | ※需有學校獎學金承辦單位如生輔組(非系辦)之章戳 | |||
(10)申請資料檢核表 | 1份 | ※需申請人核對與扶輪社承辦人員核對後之簽名 | |||
(11)近一年內二吋大頭照(申請書1張、資歷表1張) | 2張 | ※一年內彩色、正面大頭照務必清晰 | |||
(12)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1份 |
七、評審及公告:(參見【中華扶輪獎學金評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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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審:由各扶輪社成立初審委員會,審核申請必備文件及家庭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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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 審:由各地區總監辦事處成立複審委員會,就專業及人品等面試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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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審:由基金會召開董監事會議審定得獎人名單並公告之。
八、獎學金之給付:每年一月至六月(參見【中華扶輪獎學金受獎學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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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於本基金會所舉辦之中華扶輪獎學金頒獎典禮中統一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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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於獎學生聯誼會大迎新中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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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月份逢地區年會時:分寄至各地區總監辦事處,由各地區總監於年會中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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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均按月寄至各「照顧扶輪社」於例會中頒發。
九、其他:受獎學生領獎期間,若有下列情形,即取消其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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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給獎之任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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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親至照顧社出席例會,經照顧社通知仍未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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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行不良,受校方記過等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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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妨害扶輪名譽之言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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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獎期間已休學、或畢業、及連絡不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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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參加受獎學生聯誼會者(受獎學生有義務參加受獎學生聯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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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亡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