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促進台日友好關係並獎勵優秀日本學生來台學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日本學生,係指設籍日本之日本籍學生,不含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第三條 本獎學金所需預算,由本基金會負責編列。
第四條 獎學金內容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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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每名每月新台幣二萬五仟元整,(內含在台留學期間之學費、生活費及平安保險等費用)。
將按月寄達本會依據受獎學生就學地區,為其安排之照顧扶輪社,於例會中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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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與台灣來回機票費用,(限定經濟艙),檢附憑據於第一次參加照顧扶輪社例會時一併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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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期間一年。
第五條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獎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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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年齡40歲以下(滿)之具有日本國家公認大學畢業學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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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受獎年度六月底前取得台灣之大學入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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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有日常生活中文程度溝通之能力,及對台灣文化具有濃厚興趣者。
第六條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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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日本扶輪米山紀念獎學會,和中華民國扶輪米山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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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日期:比照本會台灣扶輪大使獎學金行事曆,於每年11月30日前寄達送達本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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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依本基金會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妥外,並檢附相關之証明文件一倂提出。
第七條 甄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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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學金委託日本扶輪米山紀念獎學會,和中華民國扶輪米山會,負責甄選推薦,每年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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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經本基金會董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公布並通知得獎人。
第八條 本獎學金不得重覆領取本獎學金。
第九條 得獎學生須於當年度入學註冊入學,始得領取本獎學金。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獎資格。
第十條 獲取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或受獎期間違反本會訂定受獎守則之規定、素行不良、妨害扶輪米山會名譽之言行、14日以上無故失聯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