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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_【獎學生資訊】日本學生來台學習華語及台灣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促進台日友好關係並獎勵優秀日本學生來台學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日本學生,係指設籍日本之日本籍學生,不含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第三條 本獎學金所需預算,由本基金會負責編列。


第四條 獎學金內容與給付:

  1. 獎學金:每名每月新台幣二萬五仟元整,(內含在台留學期間之學費、生活費及平安保險等費用)。

        將按月寄達本會依據受獎學生就學地區,為其安排之照顧扶輪社,於例會中頒發。

  2. 日本與台灣來回機票費用,(限定經濟艙),檢附憑據於第一次參加照顧扶輪社例會時一併頒發。

  3. 獎助期間一年


第五條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獎助條件:

  1. 申請時年齡40歲以下(滿)之具有日本國家公認大學畢業學歷者。

  2. 須於受獎年度六月底前取得台灣之大學入學許可。

  3. 須具有日常生活中文程度溝通之能力,及對台灣文化具有濃厚興趣者。


第六條 申請方式:

  1. 經由日本扶輪米山紀念獎學會,和中華民國扶輪米山會推薦

  2. 評選日期:比照本會台灣扶輪大使獎學金行事曆,於每年11月30日前寄達送達本基金會。

  3. 申請文件﹕依本基金會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妥外,並檢附相關之証明文件一倂提出。


第七條 甄選程序:

  1. 本獎學金委託日本扶輪米山紀念獎學會,和中華民國扶輪米山會,負責甄選推薦,每年一名

  2. 續經本基金會董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公布並通知得獎人。 


第八條 本獎學金不得重覆領取本獎學金


第九條 得獎學生須於當年度入學註冊入學,始得領取本獎學金。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獎資格。 


第十條 獲取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或受獎期間違反本會訂定受獎守則之規定、素行不良、妨害扶輪米山會名譽之言行、14日以上無故失聯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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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_台灣扶輪大使獎學生照顧地區、照顧扶輪社及照顧社友協助事項

一、在名單確定後,台灣扶輪大使獎學金受獎學生之照顧地區應於獎學生就讀前,為其任命一個照顧社及一名照顧社友。

二、照顧社及照顧社友請於獎學生抵達之前即與受獎學生取得聯繫。

三、必要時協助受獎學生安頓在台灣的生活及住宿問題。

四、必要時協助受獎學生辦理就讀學校之入學報到等手續。

五、帶領受獎學生一起出席照顧地區、照顧扶輪社之活動,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之頒獎典禮,及獎學生聯誼會等扶輪活動。

六、協助其認識台灣扶輪,及認識「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含獎學金之由來及頒發之目的。

七、邀請其參加例會並按時頒發獎學金。

八、協助其認識台灣的文化特色,為其回國後成為台灣扶輪親善大使做好準備。

九、提醒受獎學生須知及應盡義務,按時繳交得獎感言及學習報告。

十、提醒受獎學生保持與照顧社及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永續聯絡。並隨時更新聯絡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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