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第十七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原「台灣扶輪公益獎」與「特殊人才獎」結合為「傑出 / 特殊人才獎」。其獎勵辦法於2019年5月24日第十七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2023-24年度傑出 / 特殊人才獎勵辦法於2023/07/19第十九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宗旨》
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勵在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領域有傑出或特殊表現之人才,以提升教育、文化、道德生活之水準,特設置本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獎金)。
《獎學金來源》
本獎金之來源為台灣全體扶輪社友【統一捐獻】之中華扶輪教育基金。
《獎勵對象》
本獎金獎勵之對象限定在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領域有傑出 / 特殊表現,持有得獎證明及相關證明之人才。本辦法所指傑出 / 特殊之人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身份。
二、 在所從事「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領域有傑出或特殊表現,且對國家社會有重要貢獻者。
三、 持有公證單位等足以證明有傑出成就,或特殊表現之相關文件或作品者。
四、 候選人被推薦當年(12月31日前)應未滿50歲。
如超過50歲,仍然活躍並且繼續貢獻在科技/文化/教育各界的人士,經過推薦並獲得董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檢附推薦人依規定格式填具之推薦書,連同傑出表現或得獎證明及其他佐證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基金會申請者。
《獎勵名額》
候選人之傑出 / 特殊表現包括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四個領域。每一領域以獎勵一名為原則,每年獎勵名額以四名為限。任一領域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或流用於其他領域。
《獎勵金額》
每名最高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最低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由本基金會董監事會核定之。
《推薦單位》
本獎金之候選人採推薦制。需經由教育部、中央研究院、文化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單位首長之推薦。
《受理日期》
每年選拔一次,其時程表如下:
一、8月1日公告當年度之申請辦法。
二、9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推薦。
三、11月1日至12月15日評審。
四、12月25日公告審查結果。
《遴選程序》
一、初審: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由本基金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並邀請其中之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審議委員就候選人進行中之研究專題之重要性與傑出表現,或所從事領域之特殊表現等綜合評審,提出受獎人之建議名單。
二、複審: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
複審由本基金會全體董監事擔任之。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於董監事聯席會議中審議評定作最終之核定。
《頒獎及表揚方式》
得獎者獲頒獎金及獎座壹座,於本會當年度頒獎典禮中公開表揚。
《附則》
一、扶輪社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為受獎人。
二、本獎金以每人得獎一次為限。
三、追回條款:
經遴選獲獎人員,其申請時原提供之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將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領受之獎金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