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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_【獎勵說明】傑出 / 特殊人才獎勵辦法

2019年4月3日第十七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原「台灣扶輪公益獎」與「特殊人才獎」結合為「傑出 / 特殊人才獎」。其獎勵辦法於2019年5月24日第十七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2023-24年度傑出 / 特殊人才獎勵辦法於2023/07/19第十九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宗旨》

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勵在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領域有傑出或特殊表現之人才,以提升教育、文化、道德生活之水準,特設置本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獎金)。


獎學金來源

本獎金之來源為台灣全體扶輪社友【統一捐獻】之中華扶輪教育基金。


獎勵對象

本獎金獎勵之對象限定在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領域有傑出 / 特殊表現,持有得獎證明及相關證明之人才。本辦法所指傑出 / 特殊之人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身份。

二、 在所從事「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領域有傑出或特殊表現,且對國家社會有重要貢獻者。

三、 持有公證單位等足以證明有傑出成就,或特殊表現之相關文件或作品者。

四、 候選人被推薦當年(12月31日前)應未滿50歲。

   如超過50歲,仍然活躍並且繼續貢獻在科技/文化/教育各界的人士,經過推薦並獲得董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檢附推薦人依規定格式填具之推薦書,連同傑出表現或得獎證明及其他佐證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基金會申請者。


獎勵名額

候選人之傑出 / 特殊表現包括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等四個領域。每一領域以獎勵一名為原則,每年獎勵名額以四名為限。任一領域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或流用於其他領域。


獎勵金額

每名最高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最低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由本基金會董監事會核定之。


推薦單位

本獎金之候選人採推薦制。需經由教育部中央研究院文化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單位首長之推薦。


受理日期

每年選拔一次,其時程表如下:

一、8月1日公告當年度之申請辦法。

二、9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推薦。

三、11月1日至12月15日評審。

四、12月25日公告審查結果。


遴選程序

一、初審: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由本基金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並邀請其中之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審議委員就候選人進行中之研究專題之重要性與傑出表現,或所從事領域之特殊表現等綜合評審,提出受獎人之建議名單。

二、複審: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

複審由本基金會全體董監事擔任之。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於董監事聯席會議中審議評定作最終之核定。


頒獎及表揚方式

得獎者獲頒獎金及獎座壹座,於本會當年度頒獎典禮中公開表揚。


附則

一、扶輪社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為受獎人。

二、本獎金以每人得獎一次為限。

三、追回條款:
  經遴選獲獎人員,其申請時原提供之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
將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領受之獎金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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