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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_【獎學金資訊】台灣扶輪大使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本會為促進國際間之友誼及瞭解,鼓勵國外青年來台學習台灣文化,以具體行動邁向國際服務,展現台灣扶輪人的熱情與關懷特設立之。

二、獎學金來源:台灣各地區扶輪社友所捐獻的「統一捐款」。

三、獎學生名額:每年獎助名額視各地區募款金額核定。


四、申請資格

  • 已修畢居住地國家公認之大學或專科課程,對台灣文化有濃厚興趣,年齡在 25-40 歲間,未滿 40 歲之青年。 

  • 取得國際間之扶輪地區總監之推薦

  • 應能在台灣進行一年期的短期研習。

  • 應符合台灣之大學之入學條件,並經審查合格入學就讀者。

  • 具有初級中文能力者優先考量。


五、獎學期間一年


六、獎學金額

  • 每名每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整。 內含在台就學期間之學分費、住宿費、生活津貼,及平安保險等費用。          

  • 自行購買,居住地與台灣之往返機票費用(依實際支出金額核定)。限經濟艙。


七、申請及評審辦法:

  1. 本會於每年8月1日公布隔年獎學金之申請、評審及頒發辦法

  2. 申請人取得居住地區總監及總監當選人之推薦,並於當年10月底前,將申請書寄達台灣擬就學地區之總監辦事處。

  3. 初審:經台灣各地區總監、總監當選人與中華扶輪基金主委等審核。初審通過名單於當年11月底前送達本基金會。

  4. 複審:本基金會於當年12月中召開之董事會議審核決定得獎名單。得獎名單除通知申請人、推薦地區及照顧地區外,並在本會網站公告。

八、獎學金給付辦法

  1. 得獎扶輪年度,每年七月至隔年六月,每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整之獎學金,將按月寄達照顧扶輪社,於例會中頒發。

  2. 檢附購買機票費用憑據,於第一次照顧扶輪社例會中一併頒發。


九、受獎學生須知

  1. 受獎學生須於領獎年度註冊入學始得領取本獎學金。

  2. 受獎學生須於領獎年度六月底前取得台灣之大學入學許可。除特殊原因,經本基金會同意外,逾期視同放棄本獎學金。

  3. 經各地區總監與地區中華扶輪基金主委初審通過,但不合於入學資格者將不予獎助。

  4. 得獎人必須確實完成一年期之學習始得離台,除經本基金會同意外,離台時間不得早於隔年七月一日。

  5. 得獎人就學期間應符合就讀大學之生活規範與學習要求。

  6. 得獎人每學期應至少修習三學分。全年修滿六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其中至少有三學分為華語或與台灣文化相關之課程。

  7. 得獎人應參與照顧地區、照顧扶輪社,及本基金會相關之扶輪活動。

  8. 得獎人將由照顧地區委請一個扶輪社為照顧社,並由該社指派一位社友為其照顧社友。

  9. 受獎學生每月應出席照顧社例會至少一次,並領取獎學金。

  10. 得獎人違反我國法令,或未能履行以上約定並經勸導無效者,本會得中止獎助並通知原推薦扶輪地區。

  11. 已領取台灣之各種獎學金者,不得重覆領取本獎學金。


十、本基金會建議就讀學校如下,必要時得予擴大

  國立台灣大學(台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台北)、私立輔仁大學(台北)

  國立清華大學(新竹)、國立中興大學(台中)、國立成功大學(台南)、 

  國立中山大學(高雄)、國立東華大學(花蓮)。 


十一、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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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_【獎學生資訊】日本學生來台學習華語及台灣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促進台日友好關係並獎勵優秀日本學生來台學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日本學生,係指設籍日本之日本籍學生,不含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第三條 本獎學金所需預算,由本基金會負責編列。


第四條 獎學金內容與給付:

  1. 獎學金:每名每月新台幣二萬五仟元整,(內含在台留學期間之學費、生活費及平安保險等費用)。

        將按月寄達本會依據受獎學生就學地區,為其安排之照顧扶輪社,於例會中頒發。

  2. 日本與台灣來回機票費用,(限定經濟艙),檢附憑據於第一次參加照顧扶輪社例會時一併頒發。

  3. 獎助期間一年


第五條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獎助條件:

  1. 申請時年齡40歲以下(滿)之具有日本國家公認大學畢業學歷者。

  2. 須於受獎年度六月底前取得台灣之大學入學許可。

  3. 須具有日常生活中文程度溝通之能力,及對台灣文化具有濃厚興趣者。


第六條 申請方式:

  1. 經由日本扶輪米山紀念獎學會,和中華民國扶輪米山會推薦

  2. 評選日期:比照本會台灣扶輪大使獎學金行事曆,於每年11月30日前寄達送達本基金會。

  3. 申請文件﹕依本基金會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妥外,並檢附相關之証明文件一倂提出。


第七條 甄選程序:

  1. 本獎學金委託日本扶輪米山紀念獎學會,和中華民國扶輪米山會,負責甄選推薦,每年一名

  2. 續經本基金會董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公布並通知得獎人。 


第八條 本獎學金不得重覆領取本獎學金


第九條 得獎學生須於當年度入學註冊入學,始得領取本獎學金。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獎資格。 


第十條 獲取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或受獎期間違反本會訂定受獎守則之規定、素行不良、妨害扶輪米山會名譽之言行、14日以上無故失聯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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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_台灣扶輪大使獎學生照顧地區、照顧扶輪社及照顧社友協助事項

一、在名單確定後,台灣扶輪大使獎學金受獎學生之照顧地區應於獎學生就讀前,為其任命一個照顧社及一名照顧社友。

二、照顧社及照顧社友請於獎學生抵達之前即與受獎學生取得聯繫。

三、必要時協助受獎學生安頓在台灣的生活及住宿問題。

四、必要時協助受獎學生辦理就讀學校之入學報到等手續。

五、帶領受獎學生一起出席照顧地區、照顧扶輪社之活動,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之頒獎典禮,及獎學生聯誼會等扶輪活動。

六、協助其認識台灣扶輪,及認識「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含獎學金之由來及頒發之目的。

七、邀請其參加例會並按時頒發獎學金。

八、協助其認識台灣的文化特色,為其回國後成為台灣扶輪親善大使做好準備。

九、提醒受獎學生須知及應盡義務,按時繳交得獎感言及學習報告。

十、提醒受獎學生保持與照顧社及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永續聯絡。並隨時更新聯絡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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